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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盛泽燃机热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第三方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15年,担保最高金额8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实际担保金额为0。

2、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为子公司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重要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149,555.57万元。

3、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房地产开发商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担保,该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公司为购买其开发楼盘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房屋承购人提供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

应承担的阶段性担保余额为966.20万元。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货币掉期等衍生品投资。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子公司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PTA 和MEG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开展货币掉期业务是为了有效利用外汇资金,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符合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2、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能够有效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收购苏州苏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企业正式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由于公司与上述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汉根、朱红梅夫妇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因此公司对上述企业的合并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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