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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1,6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有利于公司推进炼油和化工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关联方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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