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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二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除特殊情况,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09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3、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第三章 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三条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第四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五条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第六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八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四)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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