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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募集资金运用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1,6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有利于公司推进炼油和化工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联方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安排必要且合理,表明其对公司近年来业务经营的充分肯定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信心,将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所有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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