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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债券代码:149393.SZ 149394.SZ 149553.SZ 149578.SZ 149579.SZ债券简称:21申宏01 21申宏02 21申宏04 21申宏05 21申宏06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年10月12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8,300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1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8,3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1,200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被告一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968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3,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24,532,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

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12,0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74民初1969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年10月12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598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1,000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4,000万本金,然而,被告一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969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19,424,999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10,000,000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

余诉讼请求。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0104民初19546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1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年10月12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21,734,965.78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671.3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9,0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然而,被告一后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4民初19546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陈色琴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初始交易款人民币21,734,965.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11,826,399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陈色琴继续清偿;(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申万宏源证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74民初169号

2.受理时间:2021年1月12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年10月13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2)被告:刘祥代

6.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0,763.2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2月20日,申万宏源证券与刘祥代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刘祥代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因刘祥代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申万宏源证券根据合同约定,向刘祥代发出提醒,要求对方补足担保物或了结部分融资交易,使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因刘祥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满足合同强制平仓约定,2020年12月2日起,刘祥代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2020年12月15日强平成交后,被告尚欠融资本金107,632,375.2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融资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169号】,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财信证券作为“21申宏01”、“21申宏02”、“21申宏04”、“21申宏05”、“21申宏06”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财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及“21申宏01”、“21申宏02”、“21申宏04”、“21申宏05”、“21申宏06”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1申宏01”、“21申宏02”、“21申宏04”、“21申宏05”、“21申宏06”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21申宏01”、“21申宏02”、“21申宏04”、“21申宏05”、“21申宏06”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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