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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5

股票代码:000166 股票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0-9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9申宏01,债券代码:114443。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9日(本次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支付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申宏01

3、债券代码:114443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3年

8、票面利率:4.18%

9、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2019年3月8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2022年3月8日

14、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9申宏01”票面利率为4.18%,每10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人民币33.44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人民币41.8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9日(本次付息日因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申宏01”持有人。2020年3月6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3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2、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斌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黄辰晨

咨询电话:010-88085664

传真电话:010-88085580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喻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13931

传真:010-88085373

邮政编码:100033

3、联席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邮政编码:210019

咨询联系人:胡淑雅

咨询电话:025-83389454

传真电话:025-83387711

4、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周宁

电话:0755-25938000传真:0755-25988122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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