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现就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是基于公司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和经营周转的需要,交易定价较为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事宜。
独立董事: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