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合理性的说明
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对《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对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合理性说明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38,288,344.78元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核销资产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有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及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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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李万军 袁宗琦 肖荣智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