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同意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