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五条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十六条 |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或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或章程规定的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 删除本条 |
第十九条 |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H股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的,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向内资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向H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公告,可通过公司及/或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发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H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H股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的,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向内资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向H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公告,可通过公司及/或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发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H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六十二条 |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