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切实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第三条 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指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由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聘请的、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公司有关
事务的董事。
(三)非执行董事,指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董事会提交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及调整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薪酬如下:
(一)执行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
《中联重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二)非执行董事暂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金额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条 董事薪酬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