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数传媒《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对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本人认为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资质,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铮: | |
王兴军: 吴建平: 鞠宏磊: |
签署日期: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