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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3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83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341.40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9 年三季度对四川佳奇
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 491.45 万元,后续公司将根据资产估值情
况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补提或者冲回信用减值损失。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
司”或“原告”)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就与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佳奇”)、周鹏 、韩佳、梁小平、四川佳奇运通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运通”)、韩棋合同纠纷事项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
书》(编号 (2019)川 01 民初 6941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决定受理该案件。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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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周鹏
    被告:韩佳
    被告:梁小平
    被告: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韩棋
    (二)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偿付原告货款本金 1,854.41 万
元,违约金人民币 486.99 万元,上述金额合计:2,341.4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鹏、被告韩佳和被告梁小平对被告四川
佳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向原告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 所签 《抵押合 同》, 办理抵 押物广房 权证广 汉市字 第
2014120200226 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 2014120200251 号、广房权
证广汉市字第 201412020024X 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登记,以及
成房权证字第 2926137 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登记;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所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广国用(2014)第 50050 号《土地
使用权证》抵押权登记;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所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被告四川佳奇所拥有的对凉山州交
                              2
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的债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7、 依法判令被告佳奇运通以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
司 80.73%股权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佳奇运通质押
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韩棋以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 19.27%
股权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韩棋质押的宁夏佳奇特种
运输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全部由六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四川佳奇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公司向四川佳奇销售沥
青,公司给与四川佳奇一定期限的信用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应收四川佳奇货款合计 2,952.58 万元。根据公司与四川佳奇签
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四川佳奇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前结清。截止目前,四川佳奇仍欠付公司货款共
计 2,341.40 万元。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四川佳奇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
和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四川佳奇以其拥有的四处房产、
一处土地及其对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的债
权为主合同履行分别提供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三份合
同的最高担保、保证金额分别为 5,000 万元。目前,四川佳奇尚未履
行办理以上抵押、质押登记的义务。
    2017 年 9 月 1 日,周鹏、韩佳、梁小平分别出具《保证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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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
5,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四川佳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以四川佳奇所有的机器设备等为主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最高债权为 3,500 万元,该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与韩棋、佳奇运通签订《最高额股
权质押合同》,约定韩棋、佳奇运通分别将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
输有限公司 106 万元、444 万元股权(分别占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 19.27%、80.73%)作为质押标的向公司提供质押担
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分别为 3,500 万元,该股权已办理质押
登记。
    公司认为,四川佳奇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四川佳奇、周鹏、韩佳、梁小平、韩棋、佳奇运通应按照签署协
议的有关约定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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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根据四川佳奇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按照
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
损失 491.45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80
号),后续公司将根据资产估值情况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补提或者冲
回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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