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且对价公允的、结算期正常或预付款比例合理的资金往来,不仅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也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但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资金往来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因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资产部部长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将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日常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根据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的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
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相关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由监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相关责任人协助或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