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和调整董事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参加会议且查阅了相关简历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和调整董事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本次董事会的选举程序合法有效,所选举的副董事长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我们同意本次选举结果。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勇 张玲玲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