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中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年3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制定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年8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定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1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修订稿的议案》,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废止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4年12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议案》,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2021年8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新的《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废止了原上述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021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11月18日,公司公告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交所递交了该等材料。公司将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之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银河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刘锦全 | 祝捷 | 罗琳 | 邓成端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