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决议有效期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顺利推进,拟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于太祥、张巍、宋东升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