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4楼;
陈奕民,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刘壮青,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至7月,宜华健康控股子公司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向其股东江阴市百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提供资金2,463.50万元,占宜华健康2020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8.04%。宜华健康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宜华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
宜华健康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陈奕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宜华健康总经理刘壮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陈奕民、总经理刘壮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