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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9年度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 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履行担保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属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额度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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