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刘绍喜,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宜华健康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拟自2018年10月25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8%,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延期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刘绍喜实际仅增持公司股份
8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
刘绍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绍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