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47号
林正刚:
你作为持有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150,以下简称“宜华健康”)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8日,与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等方式累计减持宜华健康35,434,225股。上述减持导致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宜华健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66%,权益变动完成后,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宜华健康的股份比例为11.41%。在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宜华健康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5%时,你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