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决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参加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共5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持股计划的规定。会议以5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全体持有人知悉并了解持股计划的内容,自愿参与持股计划,并同意遵守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的议案。
二、关于全体持有人知悉并了解参与持股计划的风险,并同意盈亏自负,自愿承担参与持股计划的风险的议案。
三、关于同意设立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分别由傅和平、习文波、吴岚、李丽娜、陈迎颖担任的议案。
上述委员共同选举傅和平担任首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关于同意管理委员会按照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职责的议案。
五、关于同意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保证合伙人计划能够长期牵引公司整体业绩的增长,现拟对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内容:
3.持有人所持本期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3)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尚未处置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1) 因激励对象触犯公司红线;
2) 因持有人自愿离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且对集团/所在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3) 因持有人违反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过失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 因持有人发生其他经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认定的有法律依据或
制度依据的负面情形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尚未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而已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可继续享有。
1) 因持有人自愿离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但未对集团/所在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 因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不愿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3) 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 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原因裁员、所服务业务单元停业清算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5) 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6) 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
7) 持有人对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达到内部退休条件而内部退休,并遵守内部退休相关竞业限制等规定。
修订为:
(3)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尚未处置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1) 因激励对象触犯公司红线;
2) 因持有人自愿离职,或劳动关系到期不愿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3) 因持有人违反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过失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 因持有人发生其他经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认定的有法律依据或制度依据的负面情形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5)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
除;6)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原因裁员、所服务业务单元停业清算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尚未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而已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可继续享有。
1) 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 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
3) 持有人对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达到内部退休条件而内部退休,并遵守内部退休相关竞业限制等规定。
本事项已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2019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