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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直: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必要时,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分析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审议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八)审议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就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组织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情况紧急下,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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