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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续聘2019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我们审阅了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经向有关监管部门了解,他们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公司续聘2019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2019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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