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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68,422.54万元。其中561,762.54万元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4,000万元为公司对参股公司山东康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同比例担保,2,660万元为对长沙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担保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4、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副总裁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张翼飞先生、金锐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张翼飞先生、金锐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参照国内医药行业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总体薪酬水平,结合深圳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目前的市场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刘来平、谷杨、章卫东

2021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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