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通过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4亿元,为对四川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仁”)提供的担保。因报告期内公司与四川金仁原股东签署了《合作终止协议》,四川金仁不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而因信贷审批等原因公司无法解除对其担保,延续担保构成对外担保。四川金仁原股东提供了反担保保障措施。根据公司与四川金仁原股东签署的《合作终止协议》,2019年11月底前且不晚于四川金仁新的银行授信批复下发后3个月内,原股东、四川金仁有义务完全解除本公司(含本公司子公司)为四川金仁对外债务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该事项业经公司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本次有利于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增强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盘活现有资产,改善现金流状况,从而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层面的支持,我们同意该事项。
特此意见。
刘来平、谷杨、詹伟哉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