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投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