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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咨询公司“窗口期”的时段问题。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上述主体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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