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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 12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 16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17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8

第十章 附则 ...... 19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5 在公司网站(http://www.octholding.com)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2.1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2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3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5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2.6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2.7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8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2.9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含资产转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交易。

2.10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11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市规则》第6.1.3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2.12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公司对应的其他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2.13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款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2.14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2.15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2.16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2.17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18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19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20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2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或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2.22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23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和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3.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2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

3.3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3.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5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6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3.7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3.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有)、控股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3.9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4.1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公司内部确定后,董事会秘书处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处;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审阅;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和相应监管机构,并对外发布。

4.2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等需要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取得董事会秘书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如上述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4.3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编写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4.4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4.5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依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对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1 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5.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5.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4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6.2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6.3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4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6.5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6.6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通过网站、内部刊物、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6.7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7.1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督察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2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8.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8.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8.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述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述规定和条件,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8.4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9.1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9.2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知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0.2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0.3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4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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