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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4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先念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姚军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8人,代表股份:4,873,55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92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3人,代表股份:

3,877,905,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4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5人,代表股份:

995,653,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447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69,686,91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205%;反对3,077,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32%;弃权79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574,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6094%;反对3,077,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1053%;弃权79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28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69,577,91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83%;反对3,326,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83%;弃权65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465,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5702%;反对3,326,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1946%;弃权65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235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69,577,91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83%;反对3,3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80%;弃权66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465,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5702%;反对3,3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1904%;弃权66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23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70,054,91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281%;反对3,484,9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715%;弃权19,2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942,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7416%;反对3,484,9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2516%;弃权19,2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6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0-2021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06,008,94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6139%;反对67,267,5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3803%;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896,5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75.7404%;反对67,267,5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24.1582%;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0-2021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0,265,57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2526%;反对7,325,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197%;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83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2677%;反对7,325,5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2.6308%;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2021年度拟为控参股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7,426,79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4638%;反对25,849,72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5304%;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314,38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0.6150%;反对25,849,72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2835%;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0-2021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65,943,71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8437%;反对7,332,8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505%;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83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2651%;反对7,332,8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2.6335%;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0-2021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7,285,24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4609%;反对9,115,71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870%;弃权17,158,05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5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172,82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0.5642%;反对9,115,71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3.2738%;弃权17,158,05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162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1,844,38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6638%;反对3,13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083%;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033,6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7743%;反对3,13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1.1243%;弃权28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62,511,22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7733%;反对7,012,35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39%;弃权4,035,44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8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398,81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6.0323%;反对7,012,35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2.5184%;弃权4,035,44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449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787,811,64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8.2406%;反对85,414,8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7526%;弃权33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699,2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9.2051%;反对85,414,8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30.6755%;弃权33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1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报酬及待遇标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746,035,44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7.3834%;反对127,191,0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098%;弃权33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923,02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54.2018%;反对127,191,0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45.6788%;弃权33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19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晓静、黄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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