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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朱德胜、刘维亚、方志坤合计持有的53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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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陈跃华、覃 军、刘 轲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