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淸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拟与关联方签订环境业务咨询服务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玖骐环境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优化公司产业结构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孙枫、林涛、雷达、任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