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内蒙古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内蒙古奥原新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能够满足其生产经营开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奥原新材的经营发展。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会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前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内蒙古奥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孙枫、任意、雷达、林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