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