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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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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1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房屋搬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将替代经2020年8月3日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旧《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房屋搬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除协议主体中的深圳中电蓝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电蓝海”)变更为中电蓝海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外,其他协议条款不变。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7日14:0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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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 持 人:董事郭涵冰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01号)、《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112号)、《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0-114号),公告了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7,79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27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0,976,2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0.6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819,45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59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特别决议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议案 关联法人股东和董事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均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582,6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5%;反对3,730,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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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主体变更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法人股东和董事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均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558,6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0%;反对3,497,93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3%;弃权2,256,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万利民律师、程珊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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