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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主体变更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主体变更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本次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主体变更事项系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有利于推动项目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对项目开发前景的预计;对标的资产的估值沿用原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年11月5日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主体变更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变更协议主体,是根据中国电子长城科技园地块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简称“更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而做出的谨慎性决定,本次仅涉及实施主体及协议主体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系深圳中电蓝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及补偿措施,有利于更新项目推进实施;关联交易定价过程中沿用原估值结果和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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