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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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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9-02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北京长城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跃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2018年度报告全文中的第九节“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工作情况的相关介绍)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审核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款、应付款的决议》的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款、应付款的议案》决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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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未达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决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补偿方案符合协议约定,中国电子依照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能充分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将督促重组相关方履行承诺,监督回购并注销应补偿股份的执行。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长城超云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意见

2018年5月,公司完成收购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超云”)管理层股东4%股权并向其增资人民币2亿元,公司持有长城超云股权比例为44%。长城超云原股东承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8,700万元,逐年度分别为2018年度不低于1,000万元、2019年度不低于2,9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4,800万元。如果未达业绩承诺则按协议约定对中国长城予以补偿。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2018年度长城超云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4.01万元,长城超云已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计。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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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中予以执行和落实,不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客观真实,同意公司董事会按此披露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评价。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中国长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2019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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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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