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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确保 2018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规范进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班子已就包括销售、采购、劳务等在内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进行了相关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供的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报告及决议,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认真核查了 2017 年度初步测算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严格审查了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听取了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汇
报。在此基础上,我们查阅有关规定后认为:
    1、公司经营班子对 2017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解释符合市
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
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
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
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2、公司在计划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前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均已对上述交易
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公允,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宜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8 年 1 月 18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在与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
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
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8 年 1 月 19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考虑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及
服务能力,在近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较好地完成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任务,决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8 年 1 月 18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8 年 1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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