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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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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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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