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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财会[2017]15 号)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2、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
独立意见
    (1)本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武汉
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电子”)、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四家公司整合及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置出于 2017
年 1 月实施完成。长城信息、中原电子和圣非凡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纳
入本公司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需将此三家公司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
表。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
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5 号公告
—企业合并》的规定把长城信息、中原电子和圣非凡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方式纳入到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相关数
据。
     结合上述情况,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变更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的事
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吸收合并长城信息,进而承继及承
接了长城信息于 2014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原长城信息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实施及更新原长城
信息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吸收合并长城信息,进而承继及承
接了长城信息于 2014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原
长城信息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实施及更新原长城信息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材料,我们经审议后认为本次调整及更新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整合后的实际
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推进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
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
损失的情形。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5 号公告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
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 5,600.70 万元(不含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约占公司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0.85%;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
18,755.62 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85%;下属子公司之间或
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 16,871.01 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期末
净资产的比例 2.56%。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二 O 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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