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薪酬激励约束方案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薪酬激励约束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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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