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周谷堆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28,87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公司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12,770万元(占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的44.23%)。借款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和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借款金额占本次借款总额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持有其股份比例,风险基本可控。合肥周谷堆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