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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运营发展,拟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下简称“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向江西省商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政支持资金3,400万元(资金申请期限5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南昌公司直接持有南昌冷链公司30.17%股权,即南昌公司为南昌冷链公司上述资金提供担保金额为1,026万元,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共担,有助于支持南昌冷链公司运营发展;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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