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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
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
面并且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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