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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
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及《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
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
公司”)的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股
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6,780 万元,期限 2 年,
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2,712 万元。本借款
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广西冻品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
例向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海吉星公司”)运营,同意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
出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2 亿元,期限 1 年,其中,公司
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8,200 万元。本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及公司有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到期
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
日常运营,同意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方共同按出资比例向信祥公
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
借款 800 万元。本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公司有关规定收取
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共同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
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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