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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0-108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181 号)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380,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 简 称“ 可转 债”),期 限 6 年 。募 集 资金 总额 人民 币
3,80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合计
3,784,495,283.02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全部
到位,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50017 号《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1
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详情如下:
  银行账户                 甲方                    乙方            丙方
9603108728(美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元)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公司;                 多米尼加储备银行
9603108352(多                                                 股份有限公司
                 多米尼加矿业公司
米尼加比索)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01250012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公司;
026190(美元)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多米尼加矿业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01250016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公司;
034764(美元)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佩利雅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01250012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公司;
026066(美元)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星矿业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 200
万吨采选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
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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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龚建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须含中文版本);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须
含中文版本),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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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的美元金额(以乙方当日公布的
汇率为准进行换算))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
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中文版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
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
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
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中信建投与多米尼加储备银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本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
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并投放于指定的资本
性开支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
部分资金以合理的存款方式存放。本公司应及时通知中信建
投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期限等信息。上述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本公司不
得从专户直接提取资金。
    2、本公司以及银行应共同遵守相关的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依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银行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
询。保荐机构可每半年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龚建
伟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中信建投代表人向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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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体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向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建投。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6、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额外币,本公司应及时以传真及/或
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行如发现本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
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
和核实。保存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本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合理理由更换指定的代表人。保
荐机构更换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
和银行,同时向本公司和银行通知更换后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本公
司对保荐机构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代表人自动继受享
有。
    9、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
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法律允许配合但
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
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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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 年 11 月 7 日
                          7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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