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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8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79.02%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赛格新城市20%、52.05%的股权)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佘宋嘉

被申请人:余胜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集团”)

事项:申请人佘宋嘉诉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佘宋嘉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12,350,000元(大写:

壹亿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元)为限。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佘宋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12,35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元)为限。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主要内容佘宋嘉与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佘宋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保全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2,350,000元。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宋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赛格新城市如欲依据《解除合同、协议及债权转让的通知》向招诚集团清偿 112,350,000元债务,不得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期限内向招诚集团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赛格新城市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赛格新城市不得对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清偿112,350,000元到期债务,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相关事项说明

2019年4月,招诚集团向赛格新城市出具《解除合同、协议及债权转让的通知》,要求与赛格新城市解除签署的《转让合同书(1号楼二至五层)》(以下简称《转让书》)、《转让合同书(2号楼、3号楼)》、《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号、3号楼)》、《协议书》,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其后,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07财保651号)、((2019)粤0307财保652号)。因中信银行诉招诚集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赛格新城市协助执行,暂停向招诚集团支付与招诚集团就深圳赛格新城市广场项目一期1号楼二至五层物业所签订的《转让书》所涉及的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19年7月,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查封被申请人招诚集团、赛格新城市、余胜明、余达诚相关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房产被查封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2018 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协助执行法院相关裁定对公司及赛格新城市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赛格新城市作为协助执行人,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保全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赛格新城市未向招诚集团支付相关款项。

(二)关于上述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民初1676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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