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续聘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续聘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专此。
独立董事:李罗力、范值清、宋萍萍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