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8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9年8月19日为授予日,向87名激励对象授予197.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韦 岗
毕向东
谭 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