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竞价购买惠州新源2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竞价购买惠州新源2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以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确定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股东、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表决时,五位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韦 岗
毕向东
谭 跃
2019年4月9日